近日,澤州法院審理了一起刑罰變更案,被告人林某某在緩刑考驗期間多次違反相關管理規定,被依法撤銷緩刑。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被告人林某某犯故意傷害罪,綜合考慮犯罪情節及人身危險性,澤州法院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緩刑考驗期限自2021年11月19日起至2026年11月18日,期間由其住所地社區矯正機關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區司法局對其進行社區矯正。
按照規定,在社區矯正期間,林某某應嚴格遵守監督管理規定,按時參加教育活動、公益勞動等。
林某某雖然信誓旦旦作了保證,但潛意識里還是未把社區矯正當回事,不按規定參加學習,經教育后拒不改正,社區矯正機構給予訓誡。
被訓誡后,依然不遵守相關規定,總是以在外打工、旅游為由不按時參加公益勞動,又被社區矯正機構給予警告處分。
受到兩次訓誡、兩次警告的林某某仍不改正,焦作市中站區司法局便向澤州法院提請撤銷對林某某的緩刑。
緩刑是個什么刑
緩刑就是緩期執行所判決的刑罰。是指對判處一定刑罰的犯罪分子,由法院宣告定罪處罰,在一定期限內,附條件地不收監執行。
也就是說,如果在緩刑考驗期內遵守了相關規定,所判刑罰就不再需要收監執行。
可以說,緩刑是一個給犯罪分子改過自新的機會,然而并不是所有的犯罪分子都可以適用緩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72條的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的,可以宣告緩刑。
另外,對于不滿18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75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法院審理
經審理,澤州法院于2023年5月11日作出裁定,對罪犯林某某作出宣告撤銷緩刑五年執行部分,收監執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考慮到跨省份辦案及宣告撤銷緩刑后,罪犯可能脫管漏管,存在一定的人身危險和社會風險性,澤州法院在宣告撤銷緩刑的同時下發了收監執行決定書,并在第一時間聯系焦作市中站區人民檢察院介入監督收監執行工作,后在兩地公、檢、法、司共同協作努力下,于當日及時將罪犯林某某送入焦作市看守所收監執行。
法官提醒
判處緩刑不等于無罪釋放,不等于無限度的自由,社區矯正對象雖無高墻束縛,但絕不可觸碰無形“高壓線”。
林某某被宣告緩刑,本應該主動接受社區矯正、積極配合監管,但其心存僥幸,不服從監管,必須為自己挑戰法律底線的行為“買單”。
在此告誡所有社區矯正對象,要心存對法律的敬畏,珍惜改過自新機會,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管規定,切莫再以身試法,挑戰法律底線,否則終將自食苦果。
來源: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