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子女撫養權一直是雙方爭議的焦點。離婚時,父母雙方都想要孩子,這本是一樁好事,但是如果雙方為了爭奪孩子導致關系交惡,“搶孩子”、“藏孩子”事件接連不斷,這些給孩子帶來的傷害可能遠遠超過父母離婚帶來的傷害,也為后續法院的執行工作帶來難題。
那么,除了歸一方撫養外,能不能雙方共同撫養孩子呢?近日,臨汾市大寧縣人民法院成功調處一起離婚案件,婚生子由原、被告雙方共同撫養。
原告賀某與被告尹某于2011年經人介紹認識,于2011年9月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子。后雙方矛盾不斷加劇,互相都有離婚的想法。因協議離婚不成,尹女士就一紙訴狀告到法院,要求和賀先生離婚。雙方都極力爭取小孩的撫養權,并列舉各自優勢。
調解過程時,原、被告均同意離婚,但仍堅持一方撫養小孩。對此,承辦法官及助理多次給原、被告做調解工作,雙方仍堅持自己的意見。承辦法官遂調查婚生子平日的生活狀態并向孩子(已超過八歲)及其爺爺奶奶、姥爺姥姥了解情況發現,在原被告分居時,孩子實際也是雙方及父母共同撫養照看,且已經建立起穩定的家庭感情。
案件承辦法官認為,如果維持共同撫養的狀態,對孩子們的生活影響不大,也更有利于孩子成長。結合案件實際情況,鑒于雙方均無不利于子女成長的明顯障礙,雙方均強烈要求子女隨自己生活,且子女已實際由雙方共同撫養的現狀,從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長發育以及利益最大化原則出發,承辦法官大膽突破,建議雙方維持現狀,離婚不離愛,孩子仍由雙方共同撫養。最后原、被告雙方及父母對共同撫養的細化方案表示認可。
法官后語
“共同撫養”在司法實踐中較為少見,大部分離婚案件中,孩子可能會判給父親或母親其中一方,另還有父母雙方協商輪流撫養子女、由父母共同協商一致共同撫養子女。家庭教育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長中不可或缺的一環,完整的父愛和母愛對于未成年人形成良好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至關重要。但現實生活中,夫妻離婚時往往因“爭養”或“推養”子女引發較多糾紛。共同撫養子女的方式,能夠保障未成年子女和父母雙方的親密接觸,使子女得到相對完整的父愛和母愛,最大限度地減輕父母離異對子女造成的心理創傷,有利于孩子人格、情感方面的健康成長;也能滿足父母雙方都要求直接撫養子女、與子女共同生活的意愿,相對減輕父母之間因為失去孩子撫養權而產生的不滿,緩和雙方的對立情緒,有利于父母與子女建立良好的親子關系。通過上述的案例可以看出,在實踐中,是可以做到父母共同撫養孩子的。那么,共同撫養需要滿足哪些條件才能實現孩子的利益最大化呢?
第一,父母雙方具有良好的溝通和合作。在撫養孩子的過程中,大到教育、醫療,小至飲食、娛樂等會有各自不同的意見。對這些爭議,雙方能夠以合作態度,本著孩子利益最大化的原則考慮,積極、友好地協商解決爭議,這些直接關系著共同撫養模式的成敗。
第二,共同撫養應當符合父母雙方以及孩子的需求。有些父母只是把爭奪孩子撫養權作為多分財產的手段,此時共同撫養顯然不能適用。同時,父母選擇共同撫養時,對于已滿八周歲的孩子應當征求孩子的意見,實現孩子利益最大化。
第三,共同撫養的具體安排符合實際情況。共同撫養模式下采取的具體安排,不管是同等時間安排或者輪流居住,或者一方出錢出力另一方負責教養照顧等,都應當盡可能符合撫養實際情況。
共同撫養模式為有需求的父母提供了一種可能的子女撫養模式。在雙方都想撫養孩子的情況下,父母們可以優先選擇共同撫養,雙方按照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則,協商解決孩子成長中遇到的問題,共同呵護子女的成長。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八條: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直接撫養子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來源:臨汾政法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