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這句話家喻戶曉;愛護環境人人有責,我們都銘記在心。很多農民朋友雖沒有破壞環境,但因為不懂法,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隨心所欲,最終受到法律制裁!
“小編,不瞞你說,我剛承包了片土地,心里琢磨著過兩天給這片草地‘改造改造’,初步打算先挖個魚池,再建個小房,過階段再整個大棚,種點小菜……反正這片草地我承包了,我想咋整就咋整!想想就美!”
你是不是也有同樣的想法和“創意”?那么,究竟能不能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隨心所欲呢?今天,小編通過真實案例,帶你學法,一起來看看下邊這位是如何觸犯法律的。
案情簡介
2010年,家住原平農村的張某田、張某有在未辦理相關土地手續的情況下,非法占用本村農用地修建停車場。2015年,張某田、張某有又在未辦理相關土地手續的情況下,占用該村農用地修建養雞場,后改為廢品收購站。案發后,二人投案自首。經鑒定:張某田、張某有非法占用耕地面積為15.3825畝,破壞程度為嚴重破壞。
原平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田、張某有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15.3825畝,造成耕地嚴重破壞,其行為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但二被告人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二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并已將非法占用的農用地全部恢復耕地,通過原平市自然資源局的驗收,對其可以從輕處罰。
依法判處:被告人張某田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五千元。被告人張某有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五千元。
法官寄語
這下你知道了嗎?非法占用農用地是觸犯法律的!‘改造土地’后,你非但過不了隨心所欲的田園生活,還會親手把自己送進監獄!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一切農業生產性土地,其中耕地及林地更是我國最重要的自然資源。為此,我國制定了嚴格的農用地保護管理制度,設定了紅線、底線。凡是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的,還必須由國務院批準。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的行為,破壞了農用地的良性循環,永續利用,侵犯了國家的農用地保護管理制度,應受到法律的嚴懲。農民在土地上種糧食本是天經地義,但一些人由于不懂法,被追究刑事責任,需要引起農民朋友們高度重視。
普法時間
一、什么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
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指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行為。
二、追究刑事責任的標準是什么?
第一,實施了非法占用農用地并改作他用,這是指未經法定程序審批、登記、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而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后將其作其他方面的使用,如開辦企業、建造住宅、筑路、采石、采沙、傾倒廢物等;
第二,占用農用地面積達到一定的數量,根據現有規定,行為人非法占用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5畝以上;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其他林地10畝以上;草原20畝以上,將構成犯罪;
第三,被占用的農用地遭到了毀壞。
三、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如何量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2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6條規定,單位犯本節第338條至第345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條的規定處罰。
來源: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