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酒逢知己千杯少”,知心好友相聚一堂。飲酒助興,增進情誼、活躍氛圍是常有的事。但飲酒切記把握好度,否則也會樂極生悲。近日,原平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飲酒而引發的生命權糾紛案件。朋友聚會中,一名飲酒者因飲酒引發疾病猝死。經審理,法院判決飯局組織者、提議者承擔4%的責任,共同飲酒者分別承擔1%的責任。
12人聚會飲酒致一人死亡
賈某虎和李某等人都是從事出租車行業,相識多年,經常在一起進行聚餐活動。2023年3月30日,李某邀請賈某虎、賈某生等人到其家中聚餐,由李某提供酒水,賈某虎買菜并進行烹飪,席間,李某、賈某虎等7人喝白酒,張某田喝啤酒,賈某斌等4人沒有喝酒。賈某虎端上最后一道菜后,將已倒好的一杯酒給被告李某倒出半杯后喝完。飯后,賈某虎在李某家喝茶、打麻將、閑聊。下午4點左右,賈某虎感覺難受并拍打胸脯,李某于16:02、16:08兩次撥打120電話,急救車將賈某虎送至原平市第一人民醫院,原平市第一人民醫院出具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載明賈某虎的死亡原因為院前死亡。
賈某虎親屬認為
因李某等人的遞酒、勸酒行為以及不科學的救助行為,未及時將賈某虎送往醫院救治,導致賈某虎死亡。請求判令李某、張某田等七名共同飲酒人連帶賠償因賈某虎死亡造成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被扶養人生活費、處理喪葬事宜期間的交通費、誤工費等共計996934元。
法院判決
賈某虎作為成年人,其對是否應當飲酒及飲酒的多少完全有判斷能力和控制能力,其對飲酒或過度飲酒后行為失當引發損害負有主要安全注意義務,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共同飲酒的人存在強行勸酒的行為。因此,賈某虎自身的身體狀況及飲酒行為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其自己應當承擔主要責任。作為共同飲酒人特別是飲酒活動組織者和提議者應當根據客觀情況對其他飲酒人承擔附隨義務,即特別的注意義務,當飲酒人在飲酒中或飲酒后人身安全面臨一定風險時,其他參與人有安全照顧等義務。李某作為飲酒活動組織者和提議者,在賈某虎飲酒后未及時發現死者身體不適,未盡到特別注意義務,承擔4%的責任,被告張某田等6人作為共同飲酒人,未盡到照顧義務,分別承擔1%的責任。被告賈某斌等4人沒有參與喝酒,不應承擔責任。
最終,法院根據各方過錯程度、飲酒行為與死亡損害后果的原因等因素,依法判決李某賠償原告各項損失36825.88元;被告張某田等6人賠償原告各項損失9206.47元。
法官提醒
公民的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參與酒局本是一種社會活動,其本身不產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但共同飲酒人之間具有法律上的注意及救助義務,該義務通常包括:共飲時,共同飲酒人應提醒其他同飲人適量飲酒,不得強行勸酒、罰酒;共飲后,共飲人應注意是否有人出現醉酒或其他身體不適的情況,如出現上述情況,有義務進行救助。當出現共飲人因酒局醉酒造成人身損害結果的情形時,法律可以適當介入,準確把握各方的侵權責任,平衡社會交往與彌補損失的雙重需求。
同時為提醒公眾適當飲酒,避免悲劇發生,法官將共飲人可能會承擔侵權責任的情況總結如下:
一、過度勸酒、拼酒。明知對方不會喝酒、因病服藥等原因仍強迫性勸酒,或者為拼酒助興要求對方過度飲酒;
二、未安全護送醉酒者。醉酒者陷入無法控制自身行為的境地時,應當將其安全送至醫院或其家中。實踐中,往往存在幫醉酒者叫車、叫代駕送其回家,但未確保醉酒者安全到家導致損害后果的情形,此時屬于未全面履行照顧注意義務的情形,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三、未對醉酒者酒后駕車等行為予以勸阻。酒后不能進行劇烈運動、不得酒后駕車,若共飲人對醉酒者此類行為未加以阻止造成損害,可能會承擔一定責任。
來源:忻州中院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