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愛和母愛在孩子的成長過程中缺一不可,因離異而拒絕對方探視孩子,無疑會給孩子造成更大的傷害。離婚后子女的探視權該怎么執行?
近日,運城市鹽湖區人民法院執行法官秉持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堅持以和解為主、對孩子身心健康及成長有益的原則,妥善執結一起探視權糾紛案件,在實現申請執行人探視權的同時,充分彰顯了司法的人文關懷。
【案情回顧】
據悉,李某與丈夫離婚后,孩子隨男方生活,李某享有探視權。后男方認為李某的探視行為對孩子內心造成負面影響,拒絕李某與孩子見面。李某認為男方剝奪了其探望孩子的權利,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孩子不是冷冰冰的執行物品,簡單粗暴的執行很可能讓雙方當事人的關系繼續惡化,進而影響孩子的身心健康。執行立案后,考慮到探視權執行的特殊性,執行法官決定用更溫和的方式來處理案件,盡可能地化解雙方矛盾。執行法官多次與雙方進行深入溝通,充分了解雙方意愿和顧慮,同時還從“法理”和“情理”出發,及時開展法律釋明。最終,在執行干警的耐心勸說下,男方同意李某定期探視孩子。
根據約定好的探望時間和地點,在執行法官的見證下,李某終于和孩子見上了這久違的一面。
“過來讓媽媽抱抱”“來吃點薯片,這里有你愛喝的旺仔牛奶和餅干,都是給你買的?!崩钅硨⑹砥f進孩子嘴里,眼淚早已在眼眶中打轉。
至此,一起對抗激烈的探視權糾紛得以圓滿化解。
【法官提醒】
探視權是一種非直接撫養方根據身份關系派生而來的權利,對拒不履行有關探望子女生效法律文書的,權利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因探視權具有身份關系的牽連性、情感關系的矛盾性、親權關系的修復性等特點,使得探視案件的執行尤為特殊。法院對父母的每一次執行實施行為都可能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帶來不利影響,違背探視權的初衷。為了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各位父母應摒棄彼此的“恩恩怨怨”,真正從孩子的角度出發,不要讓孩子成為家庭沖突的犧牲品,孩子的成長需要父母的共同呵護。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六十六條 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一方請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后,認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書面通知其恢復探望。
第六十七條 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保護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請求。
第六十八條 對于拒不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或者組織,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但是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來源:運城市鹽湖區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